运钞车驾驶员“十二不准”

2022-06-01

运钞车驾驶员“十二不准”

di一条   不准无证驾车;

第二条   不准酒后(包括头天醉酒未恢复正常)驾车;

第三条   不准疲劳驾车;

第四条   不准驾驶带“病”车;

第五条   不准驾车超速行驶;

第六条   不准公车私用;

第七条   不准私自将车转借他人驾驶;

第八条   不准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验的车辆和车证不符的车辆;

第九条   不准驾驶时与他人闲谈和打接电话;

第十条   不准搭乘与押运无关的人员;

第十一条  不准开英雄车和穿拖鞋驾驶车辆;

第十二条  不准准在上、下装卸款物时离开运钞车驾驶座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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